
許多繼承人在取得房產數年後打算出售,卻被突如其來的鉅額稅單嚇到。這往往是因為忽略了繼承取得與一般買賣取得在「成本認定」上的重大差異。
一、 法律制度的適用:什麼時候繼承是關鍵?
首先,必須區分這間房子的取得時間點,這決定了您適用的是「舊制」還是「房地合一新制」:
適用舊制(財產交易所得稅):若被繼承人(如父親)在 104 年 12 月 31 日以前 取得房產,繼承人後續出售原則上適用舊制。
特性: 土地部分僅課徵土地增值稅(繼承免徵,由前次移轉起算);所得稅僅針對「建物」獲利課徵,並併入個人綜合所得稅申報。
適用新制(房地合一稅):若被繼承人在 105 年 1 月 1 日以後 取得房產,則無論何時繼承,出售時一律適用新制。
新舊制擇一(專業節稅空間):若被繼承人在 104 年底前取得,但繼承人在 105 年後才繼承,法律允許繼承人擇優申報。這是一個極為重要的規劃點。
二、 取得成本的法律學理:為何稅金這麼高?
取得成本認定: 法律規定繼承房產的原始成本,並非「市場價值」,而是繼承時的「房屋評定現值」與「土地公告現值」之合計。
ⓞ 官方公告現值通常僅為市價的 25% 至 35%。
三、 重大釋令補充:貸款餘額的扣除(核實課稅原則)
根據財政部 109 年最新核釋,若繼承時併同繼承了該房地的未償貸款餘額,且該貸款餘額高於繼承時的房地公告現值時,超過的部分得視為「額外負擔」,在未來出售計算交易所得時准予減除。這符合「實質課稅」與「量能課稅」原則,能有效降低課稅所得。
四、 實際案例試算(新制持有期間合併計算)
假設父親於 106 年購入(新制),繼承人於 112 年繼承並於 116 年以 1,200 萬賣出:
成交價: 1,200 萬
取得成本: 250 萬(繼承時公告現值)
持有期間: 法律准予將繼承人持有期間與被繼承人持有期間合併計算。
稅率優惠: 若加計後持有期間滿 10 年,新制稅率降至 15%;若符合自住滿 6 年,更有 400 萬免稅額,超過部分僅課 10%。
五、 如何合法優化稅負?
利用自住優惠: 務必於繼承後辦妥戶籍登記並實際居住,爭取房地合一稅 400 萬免稅額。
持有時間回推: 確認是否能回推加計被繼承人的持有時間,以適用更低的稅率階層。
重購退稅規劃: 若於出售後兩年內重新購買自用住宅,可申請全額或按比例退還房地合一稅。
附有負擔之規劃: 若房產尚有高額貸款,應保留所有銀行還款證明,將貸款餘額列為成本扣除項。
小建議: 繼承房產的稅務規劃應在「申報繼承」時就開始,而非「出售」時才想辦法。不同的繼承方案(如分割繼承或部分買賣搭配)會直接影響未來的取得成本認定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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